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百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将迎来建校百年华诞。学校热忱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和广大校友(包括通州师专、承德民族师范学校、平泉民族师范学校、承德民族师专各个时期)为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百年校庆、为促进母校今后更好更快的发展添砖加瓦,捐资捐物。为保证所捐资金和物资能妥善使用和对捐赠者表示谢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原则
(一)校庆捐赠是赠方的自发行为,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校庆捐赠应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三)校庆捐赠实行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对于捐赠资金或实物的使用情况在全校张榜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
二、接收捐赠种类及项目
(一)接收捐赠种类:现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财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也可在学校捐建教学设施、科研设施、校园景观、绿化美化校园和认养树木等。
(二)接受捐赠项目:
1、在学校内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各类基金。
2、合作共建系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
3、委托学校为企事业开展培训、完成科研项目。
4、赞助“100周年校庆主题景点”项目建设。
5、赞助校庆活动的宣传广告、庆典大会、文艺晚会、编辑出版校庆书刊文集和校友通讯录、风采录、百年辉煌画册等费用。
6、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三、捐赠方式
(一)校内教职员工以支部为单位,学生以系单位,将本单位捐款汇总后送计财处,捐赠者名单副本送校庆办公室。
(二)校内离退休人员捐款到老干部科办理,老干部科将捐款汇总后送计财处,捐赠者名单副本送校庆办公室。
(三)校友捐赠可在当地校友分会的组织下进行,也可以个人名义与校庆联络组联系进行捐赠,或校庆当天到学校现场捐赠处办理。
(四)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捐赠可直接与校庆联络组联系,可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局邮寄。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学校捐款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说明校庆捐款及捐赠者的单位、姓名、原所在的科系、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人员的捐赠可到校庆办公室办理。
四、鸣谢方式
(一)对捐资单位和个人,学校均为其颁发纪念证书及百年校庆纪念品一份。对捐资10000元以上的单位和捐资1000元以上的个人,学校将在新建的校园景观基座上刻名留念。
(二)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将其姓名及捐赠金额或实物名称在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百年校庆专刊上刊登,在百年校庆网站上公布。对捐赠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除在校庆专刊、校庆网站进行公布外,还将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的权利。
(四)对捐赠较大额度资金或实物用来资助百年校庆大型活动、校庆出版物等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五)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对学校的部分建筑物的单个建筑、校内园林、运动场、雕塑等进行命名,并铭镌纪念。对捐赠10万元以上单位、企业或个人,学校将以企业或个人命名奖学金、实验室、研究室、图书阅览室等;对捐赠100万元以上企业或个人,学校将以企业或个人命名科技楼、实验楼等。
(六)若有特殊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五、捐赠现金或物品的管理使用
(一)根据财务管理的法规要求,学校对所有捐赠的资金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学校单独设立捐款账目,统一受理捐赠。校庆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按捐赠者意愿使用;没有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由学校统一安排资金的使用。
(二)接受捐赠资金后,学校向捐赠者出具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
(三)对捐赠者所捐赠物品进行分类造册,向捐赠者出具校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捐物收据及证书,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账务管理。
六、捐赠途径及银行帐号
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和广大校友可以现金、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等形式实施捐赠。
户 名: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开户行:工商银行承德山庄支行
帐 号:0411001409249039369
七、联系方式
(一)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百年校庆办公室
校庆办主任:李克军 电话:0314—2370016
校庆办副主任、校庆联络组长:夏安举电话:0314—2370026
校庆办公室:电话:0314-2371000
邮编:067000
传真:0314-2370111
E-Mail:cdszxiaoqing100@126.com
(二)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计财处
处 长:王顺芬0314-2370068
副处长:刘晓春0314-2370555
副处长:刘常国0314-2370888
八、本办法由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百年校庆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