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校庆题词|校庆公告|校庆快讯|组织机构|校史拾萃|捐赠办法|媒体师专|校庆专刊|http://www.hbun.net/szbn/news/coasts.asp?id=682|
母校追忆
校友会章程

校庆办:0314-2371000
办公室:0314-2370999
传   真:0314-2370111


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承德民族师专校友会”。
第二条 承德民族师专校友会(以下简称“师专校友会”)是联合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承德民族师专的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承德民族师专的校友包括:承德民族师专 、通州师专、承德民族师范学校、平泉民族师范学校的历届毕业或肄业的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进修生、函授生、代培生、特别班的短训班学生以及历年的教师、职工、名誉教授等。
第三条 师专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师专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为科教兴国、振兴中华、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师专校友会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师专校友会的会址在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教育园区承德民族师专行政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师专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
(二)编辑《师专校友通讯录》;
(三)协助师专党政领导筹备和组织校庆活动;
(四)征集师专校友对母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五)通过校友的信息交流,了解社会各界对师专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
(六)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师专校友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师专校友会的会员,必须是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承德民族师专的校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师专校友会章程;
(二)有加入师专校友会的意愿;
(三)在师专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内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师专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按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编入《师专校友会通讯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师专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师专校友会的活动;
(三)对师专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和维护师专校友会的决议;
(二) 完成师专校友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师专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师专校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师专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且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师专校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9-1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师专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要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师专校友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师专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师专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师专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母校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师专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师专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师专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师专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师专校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师专校友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师专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师专校友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师专校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民
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师专校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师专校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师专校友会终止前,须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师专校友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师专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师专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七年六月六日